112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9,765元(計算式:4,539,765元+500,000元=5,039,7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8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48,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