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93號
112年度全字第163號
原 告 篁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重良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及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建字第71號、112年度全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蔡東成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先變更為梁裕坤,再變更為蔡東成,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惟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蔡東成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