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HL GLOBAL, INC.
被 告 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被 告 沈新智
李春樺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請求
被告返還之物,原告表明折舊後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00,634 元,本院據此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969元,因原告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