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莊雅珺
賴佳宜律師
被 告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365,634.35元,折合新臺幣為193,101,518元【計算式:美金6,365,634.35元×30.335(即原告起訴日民國112年2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93,101,5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8,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