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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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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珊瑚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姬修
被 告 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語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價金事件,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7,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
費52,975元,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