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榮盛全家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晟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嗣經被告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6,74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08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