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賀耀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以不當得利及
解除契約之
法律關係,分列先、
備位聲明,均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83,036.18元,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即美金83,036.18元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新臺幣2,613,9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1.48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3,036.18元,即新臺幣2,613,979元(計算式:31.48×83,036.18=2,613,978.94,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