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歐德名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黃寶鋒
本件原告提起
分配表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而增加之數額為準。而原告
自承向
被告借貸所應償還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7,740,000 元,此部分被告依分配表所得分配之數額則為13,500,000元,故超過5,760,000 元;加計分配表所列發還被告之8,578,282元,合計共14,338,2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8,192 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