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
原 告 陳美滿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黃書明0
吳桂月
上列原告12人
共 同
被 告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2,789元(各原告於
起訴狀附表請求金額合計應為163萬2,789元,
而非附表「小計」欄
所載163萬2,7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