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陳雪玲 陳顯宗 陳正義 陳賜平 陳志成 林粉 陳鴻誌 陳嬌絨 陳賢德 陳學孟 陳啟毓 陳建融 陳姿穎 陳美惠 共 同 被 告 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各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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