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珊瑚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3,900元。二、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