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辜文玲
被 告 偉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
代理人 王子(Dennis Prince Nwazulu)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依臺北市政府地第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第二項請求積欠租金及管理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陸萬元;至第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則屬於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合計貳佰壹柒萬肆仟肆佰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