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振谷有限公司
被 告 造陽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7,003元,應繳
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