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
○○○
共 同
黃品喆律師
被 告 ○○○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
○○○
被 告 HAVENGA BARENDA PETRUS
奎山學校財團法人台北市奎山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