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東泰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造陽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嗣經被告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