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德傑堡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8,28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