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萬6,405元,應繳
裁判費22萬2,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萬1,9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