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被 告 新隆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經原告更正 訴之聲明後,聲明第一項即請求 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1621、1622、1629、1633、1647、1648、1649、1656、1658、1665、1666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各編號部分之 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15萬1,84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又聲明第二、三項即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015萬1,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 | |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3日複丈成果圖之編號 | | | | | | | 35萬8,423元【計算式:34,900(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0.27(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H)之面積)=358,423(元)】 | | | | | | 580萬3,870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66.3(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G)、(O)之面積)=5,803,870(元)】 | | | | | | 312萬3,899元【計算式:34,900(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89.51(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F)之面積)=3,123,899(元)】 | | | | | | 296萬4,406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84.94(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E)之面積)=2,964,406(元)】 | | | | | | 60萬1,902元【計算式:4,200(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43.31(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R)、(S)之面積)=601,902(元)】 | | | | | | 765萬1,127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19.23(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A)、(B)、(C)、(D)之面積)=7,651,127(元)】 | | | | | | 90萬0,984元【計算式:4,2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14.52(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T)、(U)之面積)=900,984(元)】 | | | | | | 26萬5,589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7.61(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Q)之面積)=265,589(元)】 | | | | | | 230萬7,239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6.11(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P)之面積)=2,307,239(元)】 | | | | | | 1,245萬8,951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56.99(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J)、(K)之面積)=12,458,951(元)】 | | | | | | 371萬5,454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06.46(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I)、(M)、(N)之面積)=3,715,454(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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