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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群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桂
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立普思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零玖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