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香港商UTT TECHNOLOGIESCO., LIMITED
被 告 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未繳納
裁判費,因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4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