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趙天昀律師
被 告 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周亦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將公司登記
所載地及
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辦理遷出登記」,核其
訴訟標的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
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