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路 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字招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對被告金字招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金字招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2,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684元(計算式:42,184-500=4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