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砌星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弘璽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萬6,3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