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謝念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貴金影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81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