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廖駿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御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5,225元(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中已遭裁定
駁回確定部分,不在視為起訴範圍內),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03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