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熙平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智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發票人請求執票人返還票據,其就訴訟標的所得受之利益,即為執票人不得再執該票據請求給付票款,該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票據
所載之面額為核定之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65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6,878元,並將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7日簽發票面金額413,137元之
本票返還原告,依
上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015元(計算式:636,878元+413,137元=1,050,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