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英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秀錦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合併請求,其中:㈠拆屋還地部分,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暫依原告主張
被告占用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920 元(179.45平方公尺×5,600 元);㈡
不當得利部分,為拆屋還地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故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10,999元,因原告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