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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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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5號
再 審 原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益正間再審之訴(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追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60,000元,應徵裁判費1,527,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2年10月2日以112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