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12號
章周地(即周翠雲之承受訴訟人)
王正輝(即周翠雲之承受訴訟人)
章心怡(即周翠雲之承受訴訟人)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複 代理人 顏逢緯
本件應由章心禾、章周地、王正輝、章心怡為原告周翠雲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周翠雲於民國112年8月8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章心禾、章周地、王正輝、章心怡(下合稱章心禾等4人),有周翠雲之除戶謄本、章心禾等4人
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61至165頁)
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周翠雲關係資料(見本院卷第226、227頁),及調取本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2774號卷宗確認
無訛。而周翠雲之繼承人,均未辦理
拋棄繼承,有本院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08、228頁)足佐,
是本件自應由章心禾等4人承受訴訟。
惟章心禾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章心禾等4人為周翠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