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凱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寀麗創意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
兩造之社交獎勵功能開發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書)提起訴訟,而兩造間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系爭合約書第11條第1項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