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趙天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周亦宣陳報之
居所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有112年8月9日民事
答辯狀、送達證書等存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90頁、第478頁),則上訴人得提起上訴之20日不變期間應自112年11月18日起算,
迄同年12月7日已告屆滿。
惟上訴人遲至112年12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
可稽(見本院卷第482頁),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
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