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5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