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華明聖
被 告 立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泰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
主 文
本件應由湯一宗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前揭法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柯雅雯,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湯一宗,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