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誠健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趙叔鍵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生效,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