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聰銘、顏麗鈴、顏麗峰、顏滄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賴智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萬1,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