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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元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沈美玲」,應更正為「顏明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為「顏明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是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