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18號
原 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王上仁律師
吳昱均律師
被 告 黃立中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3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321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於113年1月18日判決後,該事件當事人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4年4月16日以113年度
台上字第726號裁定
駁回上訴確定。基此,本件應無繼續
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12月8日所為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