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楊忠舞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
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分擔之記載,本系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依據前開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兩造勝訴、敗訴比例酌定由兩造比例負膽,因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