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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楊忠舞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分擔之記載,本系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依據前開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示兩造勝訴、敗訴比例酌定由兩造比例負膽,因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