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92號
即 原 告 黃詩怡
方世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文件,
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
人格權、
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權訴訟之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