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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吳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旅島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旅島物業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起訴時,雖以「吳宗祥」為被告旅島物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12頁),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本院卷第42、43頁),被告之代表人為「寇亞容」,並「吳宗祥」,「吳宗祥」亦非其他得為公司負責人之人,難認「吳宗祥」為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原告以「吳宗祥」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