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吳立翔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旅島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旅島物業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起訴時,雖以「吳宗祥」為被告旅島物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12頁),然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本院卷第42、43頁),被告之代表人為「寇亞容」,並
非「吳宗祥」,「吳宗祥」亦非其他得為公司負責人之人,
難認「吳宗祥」為被告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原告以「吳宗祥」為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提起
本件訴訟,
於法尚有未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