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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占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2號
原      告  HL GLOBAL, INC.
法定代理人  MEIFANG XIE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被      告  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少林
被      告  沈新智
            李春樺
上三人共同  魏妁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苡丞律師
            陳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前段、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於中華民國無事務所及營業所,業經原告於起訴時陳明,本院前依被告之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有送達證書、本院提存所函覆查詢結果可稽。依上規定,即應駁回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