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462號
原 告 HL GLOBAL, INC.
被 告 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被 告 沈新智
李春樺
上三人共同 魏妁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苡丞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
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
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
擔保;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
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前段、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於中華民國無事務所及營業所,業經原告於起訴時陳明,本院前依被告之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有送達證書、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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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上規定,即應駁回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