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2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拾參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