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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650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0號 原 告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李俞萱 被 告 周育政 主 文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 民法第35條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惟被告之 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16頁)。 是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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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