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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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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3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駿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芊孜 
被      告  吳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駿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駿晟公司)、林芊孜、吳永富(下與駿晟公司、林芊孜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駿晟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邀同林芊孜、吳永富為其連帶保證人,與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駿晟公司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60萬元為限額,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駿晟公司之負擔,林芊孜、吳永富願與駿晟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駿晟公司依上開約定,向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金額,並約定就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之利率自到期日起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5(具體利率如附表編號1、2「週年利率」欄所示),就附表編號3至6所示借款之利率自借款日起,依郵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405(具體利率如附表編號3至6「週年利率」欄所示),就附表編號7至14所示借款之利率自借款日起,依郵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具體利率如附表編號7至14「週年利率」欄所示),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嗣駿晟公司自112年5月4日起即陸續未遵期還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今尚積欠本金共計444萬8,192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往來明細查詢(見本院卷第26至81、127至130、152至190頁)等為憑;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4萬5,055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原借本金金額
請求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10萬元
8萬7,502元
自112年6月15日起自112年9月14日止
6.66%
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2
90萬元
78萬7,500元
自112年6月15日起自112年9月14日止
6.66%
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3
20萬元
17萬9,165元
自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80萬元
161萬2,500元
自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10萬元
8萬9,585元
自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40萬元
35萬8,335元
自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7萬元
4萬2,004元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155萬元
103萬3,330元
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2萬2,000元
1萬3,937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7萬元
4萬6,212元
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2萬2,000元
1萬4,900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9萬2,000元
6萬5,288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
7萬元
4萬9,678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4
9萬2,000元
6萬8,256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總計

444萬8,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