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3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駿晟企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吳永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駿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駿晟公司)、林芊孜、吳永富(下與駿晟公司、林芊孜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駿晟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邀同林芊孜、吳永富為其連帶
保證人,與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駿晟公司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60萬元為限額,
暨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駿晟公司之負擔,林芊孜、吳永富願與駿晟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嗣駿晟公司依
上開約定,向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金額,並約定就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之
利率自到期日起按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5(具體利率如附表編號1、2「週年利率」欄所示),就附表編號3至6所示借款之利率自借款日起,依郵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405(具體利率如附表編號3至6「週年利率」欄所示),就附表編號7至14所示借款之利率自借款日起,依郵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具體利率如附表編號7至14「週年利率」欄所示),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嗣駿晟公司自112年5月4日起即陸續未遵期還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444萬8,192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往來明細查詢(見本院卷第26至81、127至130、152至190頁)等為憑;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
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4萬5,055元,應由被告
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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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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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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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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