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黃黛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周弘綱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