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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2號
原      告  愛席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佑晟 
被      告  潘怡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1日簽立直播經紀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擔任被告之直播演藝及銷售之獨家專屬經紀人。被告自111年9月1日起,自行於tiktok直播平台進行表演,未由原告進行獨家經紀,被告之行為顯已違反系爭合約約定,原告因而提起本件訴訟。又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2項約定,倘雙方遇有紛爭,應先友好協商,倘協商不成而欲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司促卷第21頁),且此條款於本件尚無顯失公平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上開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