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06號
上 訴 人 吳秋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春榮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陸仟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