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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42號
原      告  志曜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志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提出之合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