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57號
上 訴 人 余崇榮
齊茂吉
王畹菁
曹峻銘
王浚人
吳麗卿
謝昊承
邱文卿
林彩靜
蘇泰榮
盧雪燕
邱文慧
邱晴薰
江柏齡
吳美杏
陳起偉
劉紋秀
葉鳳凰
吳偉國
簡淑玲
周宏遠
馬嘉穎
李婉惠
林美瑩
陳昭惠
陳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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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辰、陳美莉、黃閔瑋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