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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姚繁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然其逾期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8-269頁),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