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姚繁彬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然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58-269頁),
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